各位即将回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
根据教财函〔2018〕158号文件规定,对于未使用专用银行卡领取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以下合称“奖学金”)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奖学金的结算:
一、具体流程
1、留学人员回国前如需进行奖学金结算,应由驻外使(领)馆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发放奖学金结算单》(下称“结算单”),留学人员须在此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驻外使(领)馆即可审核批准其回国申请。
2、我中心收到结算单后,联系留学人员处理奖学金结算事宜。留学人员回国后,根据入境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处理。
二、有关说明
1、原则上,留学人员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回国日期一经驻外使(领)馆通过,我中心无权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向驻外使(领)馆提出,经其审核批准后,出具函件;导致奖学金结算金额变化的,需按照变更后的回国日期更新结算单。
2、留学及资助期限不足1年,出国前在派出机构预领部分奖学金,且未在驻外使(领)馆领取过奖学金的留学人员,奖学金结算事宜由原派出机构直接核定并结算。
3、本通知仅适用于未使用专用银行卡领取奖学金的结算管理,通过银行卡领取部分或全部奖学金的结算方式另行规定。
4、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处联系确认:
电子邮件:chuguo@cscse.edu.cn
电话:010-62677654
传真:010-62677653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