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驻圣彼得堡教育组热烈欢迎您来俄罗斯学习和进修。
派遣留学人员到国外学习,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
俄罗斯是教育大国,高等教育十分发达。俄罗斯在基础理论学科方面有许多领域居世界领先地位,航空航天、军事工业等技术领域属世界一流,其它诸如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也有自己的优秀传统和鲜明风格。
俄罗斯高等学校的教师队伍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特别是一些重点院校,历史悠久,治学严谨,有自己的学术流派,在基础理论教学和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只要有认真的学习态度,正确的学习方法,在俄罗斯高校学习是可以取得很好成果的。
新中国成立后曾向前苏联派遣大批留学人员,其中大部分人在当时的俄罗斯加盟共和国(现俄罗斯联邦)学习。五、六十年代老一辈留苏人员勤奋学习、遵守纪律、谦虚谨慎、团结友爱的优良品质给当时的苏联老师和同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继承和发扬老一代留学人员的优良传统,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刻苦学习,是我们这一代留学人员的光荣使命。我们深信,广大在俄留学人员一定不会辜负祖国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努力完成学习进修任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俄罗斯人民的尊敬,树立新一代中国留学人员的良好形象,为中俄世代友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为了您在俄罗斯学习顺利、生活愉快,我们根据国家的留学政策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俄罗斯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须知,请您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一、留俄学子行为守则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
2、遵守俄罗斯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维护中国留学人员的声誉和形象。
3、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使(领)馆教育处(组)和中国留学生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4、对外交往中做到谦虚谨慎,不卑不亢,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加强保密意识,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如实向使(领)馆报告。
5、集中精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成才,创造优异的成绩,为祖国争光,为留俄学子争光。
6、时刻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遇意外情况,应立即向俄罗斯警方报案,并同时向留学院校及使(领)馆领事部和教育处(组)报告。
7、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习、进修任务,按期回国服务。
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驻俄罗斯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各类在俄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留学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留学管理规定,配合教育处(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珍惜留学机会,努力成才,以优异成绩回国和为国服务。
【一】入学
1、留学人员应在抵达学习地点后10日内,持《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向驻圣彼得堡总领馆教育组报到,填写《公派留学人员登记表》,贴好照片,并提交护照首页复印件。如未能按规定于10日内报到,应说明理由。对无充足理由者,将予以批评警告。超过1个月未报到者,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保证人承担。赴彼得堡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在抵达学习地后十日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教育处提交上述材料,办理报到手续。
2、赴莫斯科以外城市的留学人员,由使馆教育处统一订购火车(飞机)票,并按规定的时间出发。不按规定时间出发者,相关责任自负。
3、留学人员抵达学习地点后,应尽快(一般为第二天)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入学、居住签证等有关手续,与导师协商制定详细留学计划,并主动与当地中国留学生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参加该组织的各项活动。
4、留学人员抵达学习地点后,教育处(组)将统一组织学习,介绍有关情况和规章制度。
【二】业务学习、进修
1、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一般不得自行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经由教育处(组)报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凡未经教育处(组)同意,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停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国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2、留学人员(包括国家不提供在外生活费资助、只提供往返国际旅费的留学人员,以及公派自费身份的各类项目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研修报告制度,按季度填报《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普通访问学者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报告表》每半年应由俄方导师或合作者签字报告一次。未按期提交研修报告或敷衍应付者,将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按期提交者,停发资助经费。
3、留学人员不得从事与《留学协议》规定无关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将停发其资助经费,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4、留学人员不得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凡擅自变更者,按违约处理,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5、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服务,未经教育处(组)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延长留学期限。凡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者,均按违约处理。
6、进修人员确已完成进修计划,履行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约定的留学义务,申请提前1-3个月回国时,须及时向教育处(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提前3个月以上(不包括3个月)回国者,须经由教育处(组)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因健康原因需要提前回国者,须提交医院证明;因国内工作需要提前回国者,应由国内工作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7、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教财〔2002〕21号)文件规定,留学人员的国外生活包干费,教育处(组)将按在俄实际学习天数发放。<> 留学人员的留学期限以俄方批准的期限为准。在俄方规定的学制期限内, 提前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位的回国服务者,教育处(组)对其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后,可以部分发放其提前期的生活费资助,以资鼓励(见第13条)。
8、国家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对回国参加《春晖计划》者,教育处(组)可视情况报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后资助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
9、留学期间有重大发明和成果,或论文在重要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以及被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应及时向教育处(组)报告,以便教育处(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10、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应保持与国内工作单位的联系,留学结束时应及时做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小结,留学期满回国后的一个月内到工作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11、留学人员应按俄方规定居住在学校安排的宿舍。
12、全日制大学本科生:
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按时参加考试。
2)每学期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处(组)提交学期成绩单(存档),外地同学可函寄或托人转交。凡未按时提交成绩单者,停发其生活费资助直至提交之日。
3)违反第1)条规定,受到留学院校(单位)处分或有补考科目者,下学年每月减发百分之十的生活费资助。
4)因健康等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如经批准可留级一次,延长期间国家不再提供生活费资助;如第二次留级,则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视情况另行安排。由于本人不努力,导致考试不及格而留级者,则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视情况另行安排。
5)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休学者,须及时向教育处(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校方办理休学或留级手续。未经教育处(组)批准,擅自休学者,自休学之日起,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6)凡因学习成绩不及格或违反学校纪律等原因被俄方院校除名者,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7)大学本科的学制根据俄罗斯的有关规定确定。
13、研究生:
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以俄方批准的期限为准。俄方批准的期限超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派出期限的,应及时通过教育处(组)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延期。
为鼓励国家公派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回国服务,对已完成留学计划、履行了《出国留学协议书》中规定的留学义务、提前通过论文答辩并已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比俄方规定的学制期限提前一个月以上者),在本人递交书面申请,所在留学院校学生分会提出意见后,经使馆教育处审批,原则上可奖励提前回国天数的三分之一生活费(自离境之日算起),硕士研究生获优等证书者以及攻读理、工、农、医的副博士研究生奖励提前回国天数的二分之一生活费,但所有人员的奖励最多均不超过2个月生活费。
凡获得副博士学位且成绩优秀者,教育处(组)根据本人申请,经考察后可推荐其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申请推荐者应向教育处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申请表》;
2)留学院校在学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俄方两位以上(含两位)教授推荐信(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并附译文);
5)个人留学总结(主要包括留学期间本人的学术活动情况),留学期间所发表文章及参加学术会议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6)留学人员若已联系好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应提供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同意进站的意向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以上材料需提前15天提交教育处(组),经教育处(组)审核后,视情况可给留学人员开具驻外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三】生活费资助的领取
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费资助。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生活费(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
留学人员的生活费资助按季度发放。凡领取俄方奖学金的留学人员,俄方奖学金计算在国家提供的生活费资助标准内。俄方奖学金低于我生活费资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教育处(组)负责提供。俄方奖学金高于我生活费资助标准的,不再发放生活费资助,高出部分也不收回。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可领取一次性论文答辩补助。副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费一次性补助350美元,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费一次性补助150美元。答辩通过后,留学人员回国前到教育处进行财务结算时按上述标准领取。
【四】回国休假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的时间限定是: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留学期限在12个月及以下的留学人员留学期间不享受回国休假。擅自离俄回国者,按违约处理。教育处(组)需将违约情况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五】到第三国访学、旅游或探亲
留学人员到第三国访学、旅游或探亲应在事先征得留学院校(单位)同意,向教育处(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须注明旅游路线、时间、同行人姓名等)。未经批准到第三国旅游者,将予以严肃批评并据其护照出入境签证日期扣发在第三国逗留期间生活费资助。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旅游、探亲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超过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在同一年度内,留学人员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旅游、探亲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到第三国访学、旅游或探亲应注意安全。
【六】留学期间结婚、生育及医疗
留学人员婚姻登记问题须直接向使馆领事部申请。按国家民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留学人员留学期间不得与外籍公民结婚。对不听劝告擅自与外籍公民结婚的,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为保证留学效益,留学人员不宜在留学期间生育。情况特殊必须生育者,应立即回国。回国后,进修人员的公派留学资格自行取消,大学生、研究生的留学资格是否保留,由教育处(组)报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如保留资格,产假不得超过六个月,回国生育期间的生活费资助停发。
留学人员入学后,根据俄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医疗保险。患有慢性疾病的留学人员, 如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应回国治疗。
【七】学成回国
1、留学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回国,回国机票由教育处提供(详见《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订购回国(往返)机票须知》),机票预定好后,在回国前持以下材料到教育处(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护照原件;
2)享受国家提供奖学金生活费补差的留学人员,应提供留学院校开具的领取奖学金数额证明;留学院校不发放奖学金的人员应提供未领取奖学金证明。以上证明是财务人员办理结账手续的必要凭据。擅自不领取俄方奖学金或不能提供未领取俄方奖学金证明者,视为已领取。
3)填写《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手续单》;
4)归还向教育处(组)借用的图书、资料等物品;
5)结清财务手续;
6)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留学人员在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还需向教育处(组)提供以下材料:
本科生、硕士生:
1)个人留学总结;
2)经俄罗斯联邦政府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毕业(学位)证书及总成绩单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副博士、博士研究生:
1)个人留学总结;
2)《研究生论文登记表》;
3)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经俄罗斯联邦政府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本科、硕士插班生:
1)个人留学总结;
2)留学期间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进修、访学人员:
1)个人留学总结;
2)留学单位对其进修情况的评语(导师签名,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莫斯科以外城市的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时,教育处(组)发给中转补助费,由留学人员包干使用。
4、留学人员回国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
【八】公派留学人员订购回国机票须知
1、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时,国际机票由教育处提供。咨询电话:8-499-1437230;传真:8-495-9382004;电子邮件:jiaoyuchu095@yahoo.com.cn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处为公派留学人员提供莫斯科至北京(国航),莫斯科至上海(东航),莫斯科至乌鲁木齐(南航)的单程的一次性机票,机票的一切费用由国家负担。教育处也可代为回国留学人员订购北京、上海和乌鲁木齐到国内其它城市的机票,所需费用由留学人员本人负担。
3、留学人员于拟定回国日期前20天书面告知教育处,教育处负责为其订购回国机票。行前7天,请留学人员本人电话咨询教育处确认订票情况,回国日期确定后,留学回国人员在教育处对外接待时间,到教育处财务室办理结账手续,凭财务人员在回国手续单上的签字到办公室取票。
4、留学人员预订机票时,需提供本人护照首页复印件,用规范文字在复印件上注明回国的航班号、日期、到达国内城市及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在教育处接待时间提交给负责订票业务的老师。外地同学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信息。
5、留学人员回国日期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动。如确实需要改动,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前10天告知教育处代为改票,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留学人员本人负责。
6、彼得堡留学人员预订回国机票时,须经彼得堡教育组同意,教育领事签字后,将护照首页复印件及相关信息传真至莫斯科教育处.
7、留学人员不得自行购买回国机票,也不得到购票部门自行退换、更改已购买的机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