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通过信息平台(http://s.csc.edu.cn)中“申请结算奖学金”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结算申请。
——结算审核与发放
留学基金委审核留学人员的结算申请,计算应补发金额,按批次生成发放清单,提交至驻外使领馆审核。
驻外使领馆审核发放清单是否准确,核准后提交由留学基金委推送至银行发放。
四、其他说明
1.公派生“申请结算奖学金”动作一般在回国后进行,留学基金委根据实际回国日期等情况核定补发金额并创建发放批次,经驻外使领馆复核无误后发放。对于资助期限结束,获批继续在留学国学习或工作的公派生,可在国外直接办理“申请结算奖学金”。
2.对于滞留在驻外使领馆未领用的专用银行卡,请寄回留学基金委,由留学基金委负责后续转寄或账户注销工作。
3.对于留学时间不足一年,驻外机构和留学基金委均无继发奖学金记录的留学人员,由原派出机构负责沟通核实,并对确未获得继发奖学金者进行核定:对于需“退还”的情况,由原派出机构直接沟通收取应退还款项(可按照留学人员回国当日汇率折算收取人民币);对于需“补发”的情况,由原派出机构反馈留学基金委,并告请留学人员配合按上述“补发”流程处理(驻外使领馆审核发放清单时,应向原派出机构确认前期发放情况)。
4. 联系邮箱及电话:
教育部财务司:wscwc@moe.edu.cn,010-66096408
留学基金委:jxj@csc.edu.cn,010-66093307
教育部留服:chuguo@cscse.edu.cn,010-62677654
上海集训部:jxb@shisu.edu.cn,021-65440013
广州留服:gzlfgjgplx@gz.gov.cn,020-83562992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退还奖学金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