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费支付信息表》(电子版,见附件2)
⑥留学单位收取的本次学费缴纳凭证(扫描件)
留学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为英文以外语种开具的,应提供中文翻译,特别是姓名、专业、学校、金额、缴款时间、对应学年(学期)等要素一定要翻译。
上述材料电子版应按要求发送至教育处学费专用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姓名-留学单位-学费报销”,并留下联系方式。原件由留学人员妥善保管,以备抽查。
四、提交学费支付申请后,留学人员又自行向留学单位支付部分或全部学费的处理办法
1.留学人员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将有关情况告知教育处并抄送国家留学基金委,原支付学费申请作废。留学人员应按相关规定重新提出报销申请。
2.因留学人员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导致国家留学基金委按原申请汇款的,留学人员应按要求协调留学单位退款,并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如留学单位将国家留学基金委汇款部分或全部退回,留学人员应就退款原因、退款数额、退款时间等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并注明申请报销学费及提供账户信息,国家留学基金委可为留学人员报销相应部分或全部学费;留学单位未将国家留学基金委支付款项退回的,视为已完成当次学费支付。
五、联系方式
教育处学费专用邮箱:elsjycxf@163.com
咨询电话:+784999518395,+784999518396
附件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费支付申请.docx
附件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费支付信息表(美元).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