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费支付和报销办法(最新)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通知,现就在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学费支付和报销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费支付和报销原则
1.仅向录取时确定资助学费的留学人员支付。具体请查询《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资格证书》,资助期限以批准的期限为准。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学费应为完成经批准的学习计划所需支付的学费,不包含留学单位收取的可选择费用及根据个人需求支付的保险、住宿等生活费用。
学费可根据留学单位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向留学单位支付或向留学人员报销。
3.留学人员应在规定的留学单位就读并在驻俄罗斯使馆教育处(以下简称教育处)办理报到手续。已休学的,暂停资助;在留学单位注册,但实际未在此学习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转学的,终止资助;超出资助期限的,不予资助。项目有特殊情况的,按项目要求处理。
4.学费支付过程中,在国内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国家留学基金承担;在中转行或国外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用不予支付。因留学人员原因导致国家留学基金委汇款被退回产生手续费等损失的,报销时扣除相关费用。
5.学费支付按照个人申请、教育处审核、国家留学基金委发放的流程进行。
二、申请支付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