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1月15日通知,现就在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费支付和报销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费支付和报销事宜原则
1、从2019年1月1日起,学费支付按照个人申请、驻俄罗斯使馆教育处(以下简称教育处)审核、国家留学基金委发放的流程进行。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学费应为完成经批准的学习计划所需支付的学费,不包含留学单位收取的可选择费用及根据个人需求支付的保险、住宿等生活费用。
学费可根据留学单位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向留学单位支付或向留学人员报销。
3、留学人员应在规定留学单位就读。已休学的,暂停资助;在原留学单位注册,但实际未在学习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转学的,终止资助;超出资助期限的,不予资助;项目有特殊情况的,按项目要求处理。
4、学费支付过程中,在国内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国家留学基金承担;在中转行或国外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用不予支付。因留学人员原因导致国家留学基金委汇款被退回产生手续费等损失的,报销时应扣除相关费用。
二、申请支付学费
对留学院校收取学费币种为美元的,可以按以下办法申请学费支付。如留学单位以卢布收取学费,则采取先由留学人员个人支付,后申请报销的方案。
1、留学人员应在留学单位规定的支付学费日期前30个工作日将学费支付申请等文件发至教育处学费专用邮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应向教育处说明原因。因未按期提交申请或提交申请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留学人员承担。向学校支付学费时间由留学人员根据就读学校要求自行确定。
2、应提交材料(每次申请支付均须提交)
①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费支付申请(扫描件,见附件1)
②本人身份证及护照首页(扫描件)
③国外留学单位报到/注册/在读证明(扫描件)
④国外留学单位出具的载明学费额度及留学单位银行收款账户信息的收取学费通知书或凭证(扫描件)
⑤《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费支付信息表》(电子版,见附件2)
请将上述材料电子版按要求发送至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