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115房间)
四、特别说明
1.连续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应在获得最高学位后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 因特殊原因已开具前一学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人员,如需对已获学历、学位做认证和评估,须返俄前在国内完成。在返回继续学习后的三个月内交回已领取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教育处在开具高一层次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对前一学历、学位的相关信息不再予以备注。
3. 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请勿折叠、污损,以免影响日后使用。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4.我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不予邮寄。
驻俄使馆教育处
2019年7月18日